房地合一稅2.0與實價登錄2.0同步在110年7月1日上路了!
雖然我們很常聽到房地合一稅,但是否有想過什麼是房地合一稅呢?為何要繳房地合一稅?
房地合一稅究竟是幹嘛用的呢?相關規定又是如何呢?
這篇文章一次告訴你。
什麼是房地合一稅?
最早以前,在還沒有房地合一稅時,當我們把房子賣掉後,隔年都要在申報所得稅的同時,一起申報「財產交易所得稅」。
因為賣房子也是所得來源的一種,所以也要課稅,蠻合理的。
因此,以前賣房子要繳的稅就是「財產交易所得稅」了。
後來,其實政府與民間長年以來,一直有在討論財產交易所得稅的課稅基礎實在過低,除了跟土地漲價金額不成比例外,更是與市價脫節太多。
怎麼說呢?
財產交易所得稅一直以來都只有課徵建物的所得,是沒有課徵土地所得的,因為土地已經有課徵土地增值稅了,因此沒再課徵一次所得稅。
也許有人會想,就維持原樣就好了。
不過,土地會漲價與土地所有權人完全無關,並非是土地所有權人施以土地什麼好處或修繕了什麼而漲價,而是政府投入了都市計畫、產業發展、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等的作為而造成的漲價。
所以,由全民稅收投入的改良計畫,政府再由稅收回收也是合理的。
然而,房地產一直上漲,儘管有課徵土地增值稅,也是趕不上上漲的速度,為使財產交易所得能夠實質上課徵真實的所得稅,所以又制定了房地合一稅,讓建物與土地都能課徵所得。
目的就是為了要真實課徵到合理的所得稅收,以維護稅制的公平,也希望盡量能防止不動產的不合理上漲及居住正義的實現。
房地合一稅1.0是什麼?
要知道房地合一2.0就要先知道1.0的內容了,但我不會說明太多細節,大家只要知道與各位切身相關的即可,因此我羅列重點就好。
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,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、土地,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,都屬房地合一新制的課稅範圍。
個人交易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,即使虧損也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。未依限辦理申報,處新臺幣3,000元以上、3萬元以下罰鍰,如有應補稅額,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。
課稅稅率:
- 依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房屋、土地期間認定適用稅率:
- 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:45%。
- 持有期間超過1年,未逾2年:35%。
- 持有期間超過2年,未逾10年:20%。
- 持有期間超過10年:15%。
- 特別稅率:
-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、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,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、土地:20%。(非自願出售)
- 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,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、土地:20%。
- 適用自住房地免稅優惠,課稅所得超過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部分:10%。
-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適用稅率:
- 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:45%。
- 持有期間超過1年:35%。
費用計算:納稅義務人得自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費用金額,無相關證明文件時,以買賣總價之5%計算費用。
▲法人也要比照課稅了!
房地合一稅2.0又改了哪些呢?
為何房地合一稅要從1.0改成2.0呢?
民間一直反映不動產市場還是有不當炒作問題未獲完全解決,財政部推動修正稅法,延長短期交易課重稅的期間,以強化抑制短期炒作之政策目的。
110 年 7 月 1 日開始實施。
個人及營利事業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地,於 110 年 6 月 30 日以前交易者,適用房地合一稅 1.0 規定課稅;於 110 年 7 月 1 日以後交易者,適用房地合一稅 2.0 規定課稅。
3.費用計算:未提示相關費用證明文件者,稽徵機關得按成交 價額 3%計算其費用,並以 30 萬元為限。倘實際支付費用超過該金額者,納稅義務人仍得自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核實認定。
修法重點總結:
一、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地課徵重稅之持有期間。
二、新增營利事業(公司)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。
三、納入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,視為房地交易。
四、費用由 5%調降為 3%,並增訂上限金額為30 萬元。
五、特別稅率依然不變。
結論
房地合一稅僅是將課稅基礎回歸於實價,以期課徵到實際交易金額,並無法遏止房價上漲,就像實價登錄一樣。
許多人都有錯誤期待,以為有實價登錄後房價就不會上漲,這不知道是從哪裡聽來的?
如果有買房需求的人,並且可以負擔得起的話,還是希望能以購買為主。
買房不是要買自己想要的房子,而是要買自己負擔得起的房子。
租房不是不行,優點是可以一直住不同區域、享受不同環境,但當房東要出售或是遇到鳥房東,是不是一肚子氣?押金又要被東扣西減呢?
租房,更實際一點的問題是可以租到80歲嗎?
如果你是房東,會租給50~80歲以上的人嗎?也許問問自己、誠實面對自己後就會有答案哦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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