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簽約後又解約,要不要付仲介費?
今天看到這麼一篇文章在討論到底解約要不要付仲介費?覺得蠻有意思的,大家應該還沒想過這問題吧?
沒進過房仲業的人,可能都會認為如果不動產買賣沒有成功的話,就不需要給付房仲服務費。
如果只是單純帶客戶看房或接受諮詢,還沒有簽約的確不用支付任何費用。但是簽完買賣契約之後,交易卻沒有完成,要不要支付這筆費用,一直都是仲介與消費者心中的疑問。
通常房仲在接手一個案子後,要先跟買方帶看、來回溝通、比較物件優劣、為其尋找適合的物件,等到買方滿意確定簽約,房子過戶完成之後,房仲才會拿到全部的報酬。
而對賣方則是要簽署委託銷售契約書、製作不動產說明書、為其尋找及搓合合適的買方。
這期間花的廣告、餐費、油錢還不一定能跟公司報帳,這些開銷都是房仲業務的無形成本。
而且即便簽約後也並不能確保交易一定能完整走完,有些房仲為了避免拿不到仲介費做賠本生意,會在合約上特別加註類似,「若因個人事由無法完成合約,仍應支付服務報酬」之類的條款,讓買賣雙方覺得不太公平。
那麼,到底這條款有沒有道理呢?在交易沒成功的情況下,真的需要付仲介費嗎?(但我個人是沒遇過仲介加註這條的)
解約原因歸責於個人因素
若在簽約之後,是因為買方或賣方個人的因素而解約的話,是需要支付仲介費的。
什麼是個人因素呢?就是例如:自己貸款貸不到八成又補不出來、簽完約回家後感到後悔、買方回家之後才發現買貴了、賣方回家後才發現賣便宜了、家人不同意買或賣房子等等的原因都是屬於個人因素。
解約原因不可歸責於個人因素
什麼是個人因素呢?就是例如:自己貸款貸不到八成又補不出來、簽完約回家後感到後悔、買方回家之後才發現買貴了、賣方回家後才發現賣便宜了、家人不同意買或賣房子等等的原因都是屬於個人因素。
解約原因不可歸責於個人因素
●法官見解 → 依解約的原因而定
司法實務對於這個問題有給了個答案:
如果解除買賣契約的原因是在「買賣契約成立之前」就已經存在的事實,那仲介應該要返還服務報酬;如果解除契約的原因是在「買賣契約成立之後」才發生的事情,仲介就不需返還報酬。
如果解除買賣契約的原因是在「買賣契約成立之前」就已經存在的事實,那仲介應該要返還服務報酬;如果解除契約的原因是在「買賣契約成立之後」才發生的事情,仲介就不需返還報酬。
補充:司法院(83) 廳民一字第22562 號研究意見
以下簡單舉二個例子來跟大家說明
不用支付仲介費的情況:
所謂「買賣契約成立之前就已經存在的事實」,像是房子是凶宅、輻射屋、海砂屋,會影響到房屋價值或是房屋有不能完全給付的瑕疵等,就是仲介費應返還的範圍。(事實上仲介也應該就重大資訊負有調查義務,不得隱瞞)
必須支付仲介費的情況:
而所謂「買賣契約成立之後才發生的事」,就像是上述講的,因為個人因素而不能履行契約或是不爽履行契約等,都是不得要求返還仲介費的範圍。
補充:近期的法官判決豪宅成凶宅 家屬判賠300萬 高院逆轉判免賠:自殺者還考慮貶值? 2021.06
這是唯一一件我看過免賠的案例,算是跌破眾人眼鏡的判決,我只能說這位屋主很衰小,遇到這種法官...
結論
不用支付仲介費的情況:
所謂「買賣契約成立之前就已經存在的事實」,像是房子是凶宅、輻射屋、海砂屋,會影響到房屋價值或是房屋有不能完全給付的瑕疵等,就是仲介費應返還的範圍。(事實上仲介也應該就重大資訊負有調查義務,不得隱瞞)
必須支付仲介費的情況:
而所謂「買賣契約成立之後才發生的事」,就像是上述講的,因為個人因素而不能履行契約或是不爽履行契約等,都是不得要求返還仲介費的範圍。
補充:近期的法官判決豪宅成凶宅 家屬判賠300萬 高院逆轉判免賠:自殺者還考慮貶值? 2021.06
這是唯一一件我看過免賠的案例,算是跌破眾人眼鏡的判決,我只能說這位屋主很衰小,遇到這種法官...
結論
雖然我都覺得跟仲介應對要謹慎一點,但也是認為仲介業務人員的工作真的是很辛苦,應該給的還是要給。
還有,我一直提倡在買賣房子之前一定要先做功課,例如多看我的文章就很重要XDDD
另外,在合理範圍內我們還是要先確保好自己的權益,無論要簽什麼文件都一定要知道內容及詳閱條文,有不理解的問題就一定要打破沙鍋問到底,不要讓仲介存有模糊空間,以免對方認知與自己想的不一樣,結果事後才再爭執,這時也來不及啦~
還有,我一直提倡在買賣房子之前一定要先做功課,例如多看我的文章就很重要XDDD
另外,在合理範圍內我們還是要先確保好自己的權益,無論要簽什麼文件都一定要知道內容及詳閱條文,有不理解的問題就一定要打破沙鍋問到底,不要讓仲介存有模糊空間,以免對方認知與自己想的不一樣,結果事後才再爭執,這時也來不及啦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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